第十二條 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編制評估計劃。
評估計劃是指評估工作預案,是工作質量、工作進度、必要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效能的協調統籌方案。包括珠寶評估業務實施的主要過程及時間進度、珠寶評估專業人員安排等。
評估計劃應當根據具體工作的推進效果而適當調整和修改。
第十三條 執行單體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履行實物核查、鑒定、品質分級及描述記錄等下列程序:
(一)實物核查。核查評估對象實物狀態,完成委托樣品確認或交接,如實記錄;
(二)鑒定及鑒定復核。
1.對評估對象進行無損鑒定,根據GB/T 16552、GB/T 16553等相關標準確定珠寶種屬類別,根據GB 11887等相關標準確定貴金屬種類和含量。
2.特殊情況下的樣品鑒定或有損鑒定需征得所有權人或委托人的書面許可。
3.珠寶評估專業人員利用合法的國內珠寶質檢機構和國際公認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分級結論,應當進行必要的分析判斷。
4.對疑難樣品或存疑樣品,與委托人溝通后,進行樣品送檢。
(三)品質分級和價值分析。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等,對評估對象進行品質分級和價值分析。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及行業分級標準,可以參照國內外市場通用的分級體系。
(四)描述記錄。根據評估對象種類,對評估對象的品質分級及其價值分析等進行描述記錄(參照附1)。描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格、圖示、照片等。
(五)若評估對象實物缺失、殘損,核查條件受限等情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依據有效歷史信息資料,由珠寶評估專業人員確定是否執行假設條件下的評估工作,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條 批量珠寶首飾評估是在單體珠寶首飾鑒定分級等工作基礎上,對具同質化的珠寶首飾組合或批次,進行合理的系統性評估。執行批量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批量珠寶首飾核查。根據委托人確認的珠寶首飾資產清單進行核查,確認珠寶首飾的實物存在狀態,盡可能收集和核實評估對象的相關信息。通常包括:
1.觀察珠寶首飾的存放狀況,了解管理情況,并記錄;
2.核查珠寶首飾實物數量和品種。根據資產清單進行現場核查盤點。若評估基準日與現場核查工作日不一致,且實物處于流通狀態,可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流轉數據,進行評估基準日與現場核查工作日之間的數據核對,分析并推算評估基準日資產數量,若有偏差,判斷其合理性,并記錄;
3.收集憑證。對委托人提供的流轉數據憑證,進行核查確認,采集資料,記錄存檔;
4.確定評估對象及評估范圍。根據資產清查情況,由評估工作各方實際盤點人員,在資產盤點記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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